| 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在我区正式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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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2 14:30 文章来源:南票区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根据《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规定,凡在规定时间内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财政补贴。
一、 补贴范围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每户限购一台的财政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享受每户限购一台的财政补贴。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每户限购两辆的财政补贴。
上述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是指具有我省农村户籍的自然人。
二、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均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报废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650元。
三、申报补贴截止时间
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为2010年2月28日;
购买摩托车2013年2月28日
四、申报补贴所需证件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2、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3、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折)。以上材料除储蓄存折外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折)。以上材料除储蓄存折外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五、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由葫芦岛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回收并开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联系电话:4500002 4500003
六、其他未详事情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南票区经济贸易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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