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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与党外人士座谈 胡锦涛强调正确实施监督法
2006-08-28 16:08  文章来源:中新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电 中共中央日前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监督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邦国、贾庆林、曾庆红出席座谈会。吴邦国通报了监督法草案起草情况。

  胡锦涛强调,加强人大监督以及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民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指出,制定监督法,要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把握好重大原则问题。一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二是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三是人大监督工作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胡锦涛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胡锦涛指出,开展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希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紧紧围绕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切实搞好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渠道更加畅通、程序更加规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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